只能搭載一名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 安徽擬出臺電動自行車新規(guī)
發(fā)布時間:2022-04-16瀏覽次數:3271
4月15日,安徽省司法廳發(fā)布《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(草案征求意見稿)》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該草案征求意見稿擬規(guī)定非標電動自行車的臨時通行期限為七年,臨時通行標識申領期限為6個月;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,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僅限搭載一名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。
非標電動自行車臨時通行期限為七年
在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方面,該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,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市、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,取得電動自行車號牌,方可上道路行駛;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應當提交登記申請表、所有人身份證明、購車發(fā)票等來歷證明和車輛產品合格證或者進口憑證等材料。電動自行車登記內容發(fā)生變更、所有權發(fā)生轉移或遺失、滅失的,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、轉移或注銷登記。
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,注冊登記后依法發(fā)放電動自行車號牌。在電動自行車新國標實施前購買、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,發(fā)放臨時通行標識,但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后提出申請臨時通行標識的,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。設區(qū)的市(如合肥)相關規(guī)定早于該期限的,從其規(guī)定。暫定非標電動自行車臨時通行期限為七年,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計算。本法施行前已經設置臨時通行期限的,臨時通行期限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重新計算。但對于設區(qū)的市(如淮北市)已經通過地方立法對臨時通行期限作出規(guī)定的,從其規(guī)定。
電動自行車號牌、臨時通行標識的式樣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統(tǒng)一監(jiān)制,由市、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制作發(fā)放。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制作發(fā)放的電動自行車號牌、臨時通行標識,仍然有效。但是新登記或者補辦的,應當使用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(tǒng)一監(jiān)制的電動自行車號牌或者臨時通行標識。
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有要求
草案征求意見稿規(guī)定,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,應當在指定位置懸掛號牌或者臨時通行標識,并保持清晰、完整;不得故意遮擋、污損號牌或者臨時通行標識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的指示通行;轉彎前減速慢行,注意瞭望,提前開啟轉向燈;遇紅燈時,在非機動車停止線或者待駛(轉)區(qū)內順序等候;沒有施劃非機動車道的,在車行道的右側行駛;行經人行橫道時,減速行駛,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,停車讓行;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,遇行人橫過道路的,應當避讓;在夜間或者遇有雨、霧、雪、沙塵等低能見度情況行駛時,應當開啟照明燈光等。
在電動自行車乘坐人年齡限制方面,該草案征求意見稿突破了現有規(guī)定,力求解決12周歲至16周歲未成年人乘坐電動自行車的問題,暫定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,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僅限搭載一名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,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。十六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。
此外,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應當規(guī)范佩戴符合質量標準的安全頭盔。在道路周邊停放電動自行車,應當使用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。電動自行車未停放在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,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且駕駛人不在現場的,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城市管理部門對現場予以清理。沿街單位對在其市容環(huán)境衛(wèi)生責任區(qū)內隨意停放電動自行車的,有權對違法停放行為予以勸阻或者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、城市管理部門舉報。
闖紅燈、逆行、不戴安全頭盔、違法載人等行為將被警告或罰款
該草案征求意見稿規(guī)定,電動自行車生產、銷售者拼裝、加裝、改裝電動自行車,或者銷售拼裝、加裝、改裝的電動自行車的,由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;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拼裝、加裝、改裝電動自行車的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處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此外,該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了電動自行車通行、停放、充電等過程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。駕駛未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,或者未按照規(guī)定在指定位置懸掛號牌,故意遮擋、污損號牌上路行駛的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處五十元罰款。對允許登記的非標車未取得臨時通行標識的,則提高罰款標準為二百元。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交通規(guī)則,闖紅燈、逆行、不戴安全頭盔、違法載人等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。
電動自行車租賃企業(yè)對違規(guī)停放的車輛未及時清理的,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。在居民住宅樓的樓梯間、樓道等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(qū)域停放、充電的,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。拒不改正的,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,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;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。